任丘律师为你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发布时间:2020-02-15 975人看过
《意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关于本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其作出专门的释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总则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分则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建立用户信息的保护制度及管理用户发布信息等义务。 此外,构成本罪需要产生“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后果。关于此,《网络犯罪解释》第三条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任丘律师告诉您转发他人编造的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4 1280人看过
任丘律师告诉您转发他人编造的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目光都在关注中国新冠疫情的发展,在信息爆炸的网络环境下,我们仍需要保持理性,坚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意见》与《刑法》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意见》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也再次表明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③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意见》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任丘好律师告诉你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不能确认是否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
发布时间:2020-02-13 1199人看过
按照《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据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需要确认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上述行为没有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或不能确认医务人员是因上述行为而感染,能否以犯罪未遂论处,值得探讨。 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未遂的处罚,一般需要伤害行为可能造成重伤以上结果。但根据新冠病毒目前的致病特点,撕扯防护服、吐口水的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可能尚不足以引起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可能性,是否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应当慎重。不过,若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按寻衅滋事罪论处。
任丘律师告诉您不配合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3 1196人看过
根据《意见》,以下两种情形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为故意犯罪。对于过失引起病毒传播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意见》并未明确。关于该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所涉及。《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此,我们理解,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知自身感染病毒,进入公共场所导致病毒传播的,有可能构成过失,若同时具有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患者因特殊原因(例如无明显症状)确实不知自身感染,活动范围较小,未造成严重传播后果,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2 956人看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来自重点疫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三、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拒不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措施的,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哄抢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的,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 九、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防护眼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02-11 1214人看过
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任丘律师咨询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1 1252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任丘律师为你介绍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发布时间:2020-02-11 1096人看过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以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大部分工资支付周期为30天的企业,由于延迟复工期间少于30天,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需要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不低于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受疫情影响,企业短期内无法复工,应如何发放工资? 以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企业为例,假设A企业自1月31日以后延迟复工,受疫情影响,直到3月6日才能复工,那么这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呢?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停工的第一个月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停工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的生活费。 也就是说,A企业应当为员工照常发放2月全月工资,而自3月1日至3月5日期间只需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强制隔离的,隔离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强制隔离的人员,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正常支付被隔离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