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3 848人看过
张某幼年时,生父母将其送养给邻县的张家人。张某30岁时,养父母去世,张某于是找到生父母并与他们一同居住。同时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期间张某对生父母尽了一定的扶养照顾义务,2年后,生父母离世。随后,张某一直居住使用生父母的住房至今。张某生父母育有包括张某在内子女四人,对于张某使用该住房,其它兄妹对住房归属未提出要求,但其中一弟李某以张某无继承权为由,要求张某搬出住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之弟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房屋。
发布时间:2019-07-23 1416人看过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发布时间:2019-07-23 1005人看过
观点1:该大陆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不动产在大陆,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有瑕疵,应当认定无效。观点2:该大陆房产应属于丈夫生前单独财产。同意上述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但是,丈夫是用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属于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且如何认定丈夫系用其个人财产所得购得房产,系根据中国香港相关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
发布时间:2019-07-23 1015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发布时间:2019-07-23 1080人看过
韦斯特泊里勋爵在肖诉古尔特案中说:“婚姻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中对其国民至关重要的莫过于规定构成婚姻契约的方式和条件以及必要时解除婚姻契约的方式和条件的法律和基础。” 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 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抚养, 亲属关系的变化等家庭和社会关系, 是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中重要的内容。 涉外婚姻, 泛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
发布时间:2019-07-23 1116人看过
对婚姻观念认识的差异直接导致国家间、地区间或国家与地区间法律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作出不同的规定,使得涉外婚姻中的夫妻财产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过,虽然对法定夫妻财产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是十分尊重夫妻间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的,都规定了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的效力。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若婚前或婚后能对夫妻财产的归属有个书面协议,则可避免由于对异国法律规定的陌生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葛。
发布时间:2019-07-23 1083人看过
涉外婚姻如何协议离婚?(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商一致的意见;(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五)当事人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六)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七)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发布时间:2019-07-23 739人看过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国法律历来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根据《民法通则》“依照本规章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利益”的规定,这种婚姻的实质要件,不得与我国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均是华侨,驻在国又允许外国使馆办理登记的,也可到我使馆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