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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告诉您不配合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3 1197人看过

任丘律师告诉您不配合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以下两种情形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为故意犯罪。对于过失引起病毒传播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意见》并未明确。关于该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所涉及。《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此,我们理解,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知自身感染病毒,进入公共场所导致病毒传播的,有可能构成过失,若同时具有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患者因特殊原因(例如无明显症状)确实不知自身感染,活动范围较小,未造成严重传播后果,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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