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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告诉您转发他人编造的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4 1087人看过

任丘律师告诉您转发他人编造的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目光都在关注中国新冠疫情的发展,在信息爆炸的网络环境下,我们仍需要保持理性,坚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意见》与《刑法》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意见》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也再次表明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③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意见》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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