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好律师告诉你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不能确认是否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
发布时间:2020-02-13 1200人看过
任丘好律师告诉你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不能确认是否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
按照《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据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需要确认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上述行为没有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或不能确认医务人员是因上述行为而感染,能否以犯罪未遂论处,值得探讨。
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未遂的处罚,一般需要伤害行为可能造成重伤以上结果。但根据新冠病毒目前的致病特点,撕扯防护服、吐口水的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可能尚不足以引起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可能性,是否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应当慎重。不过,若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按寻衅滋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