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3 2006人看过
李某与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揽各种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合伙承揽了案外人郑某发包的一处护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当年农历年底),李某与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郑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000元由李某保管。后来,王某自李某处取得现金2000元,并出具单据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王某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划掉。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单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王某主张该单据系一份证明,证明其支取了合伙利润2000元,仅用于日后双方结算。
发布时间:2019-07-23 1838人看过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发布时间:2019-07-23 1204人看过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发布时间:2019-07-23 1272人看过
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发布时间:2019-07-23 1234人看过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9-07-23 1738人看过
本案中,据张女士所述,涉案的306号房屋系张老先生、魏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房改政策购买,故该房屋应为张老先生、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同时对父母尽心照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考虑房屋的来源、个人所占份额、房屋使用状况因素,张女士对遗产的贡献较大,且对父母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张女士应当多分遗产。
发布时间:2019-07-23 1765人看过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发布时间:2019-07-23 2256人看过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故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王甲、王乙的财产,不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刘某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王某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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