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1 1442人看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针对各地的延迟复工期,在明确认定延迟复工期间是休息日的地区(比如上海),企业不能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年休假;而如果地方未对延迟复工期间定性,则不改变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属性,企业可
韩春艳律师告诉您新冠疫情导致供方逾期发货,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0 930人看过
企业逾期供货能否免责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即:1、 客观性;2、不可预见性;3、不可避免性;4、不能克服性;5、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检索的案例及最高院于2003年的相关通知,“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类比于“非典”疫情,现今的新冠肺炎疫情亦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截至目前的医疗水平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新型肺炎疫情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且是因该疫情迟延复工从而导致逾期供货,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故,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石材企业可以免除、不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建议:根据第118条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任丘律师为你介绍大疫情当,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有关物资11个问答
发布时间:2020-02-06 1021人看过
自2020年1月20日起正式打响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阻击战以来,目前正在坚守阶段。当前的物资特别是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仍然面临着一些缺口,各级政府正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2月4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进一步扩大床位供给,征用一批酒店、场馆、培训中心等用于集中收治疑似病例、轻症患者或观察密切接触者。 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政府法治人,继续为疫情贡献点法律智慧。 1Q: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有关物资有法律依据么? A:这个必须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Q:为防控疫情需要,可以征用哪些有关物资? A: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简单说只要是防御疫情需要的东西,大的如酒店、飞机、轮船、房屋、工厂,小的汽车车、摩托车、口罩、防护服都在征收之列。强调,这里是指物, 不在其列。 3Q: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有关物资,哪个机构可以作为征用主体? A:从法条上分析,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都有权。 4Q:现在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指挥部主体适格不? A:尽管指挥部是临时机构,不符合职权法定的原则,但指挥部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也符合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其法律责任由组建单位即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因此指挥部完全可以作为征用主体。 5Q: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有关物资的,财产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可以说不吗? A:不!不可以! 6Q:指挥部征用我的物资时,我可以发表意见么? A:如果时间来的及,可以签订行政协议。 7Q: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有关物资,需要什么手续? A:原则上要出个书面的征用决定,里面写明上开的法律依据和法条,征用的物品如地点、位置、长宽高、型号、规格、颜色、新旧、大小、号牌等等。现在手机照相方便,可以共同拍摄或录制被征用物品,以存档。 当然,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可以一切从简。但无论如何,应该给个文书,盖个公章,写上经手人姓名,防止误解。 8Q: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有关物资,物主有哪些权利? A:征用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物主有配合的义务。但被征用人有救济权利,对征用程序等如有不服,从法律上讲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Q:为防控疫情需要征用了有关物资,怎么样补偿? A:能返还的,应当用后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返还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0Q:补偿和赔偿有什么区别? A:主要看有无过错。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没有过错,所以不是赔偿。 11Q:补偿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A:目前理论上有分歧,一般认为充分、及时、有效是补偿的三原则。 个人之见,供批评指正。
任丘好律师为你介绍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1 931人看过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任丘好律师告诉您造谣传谣的那头,警察蜀黍在等你:详解40余起疫情谣言
发布时间:2020-01-29 1207人看过
就在昨天,1月26日,南京的孙某编造的疫情谣言被快速转发扩散,当晚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是公开报道里首起因传播疫情谣言被刑拘的案件。 当前,许多人都高度关注新型肺炎疫情,任何关于疫情的信息,都可能触动他们的敏感神经。这类信息中,有不少属于谣言,无形中加深了一些人的恐慌情绪,扰乱了社会秩序。 从媒体公开报道搜索,可以看到近期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不少网络谣言案件。搜索公开报道结果显示,大年三十(1月24日)前后(主要是在24日后),公安机关查处了40余起网络谣言案件(不一定搜索齐全)。
发布时间:2020-01-22 1397人看过
1、严禁私拆,私装,私改管道和设备,严禁在燃气官道上悬挂物品或作为搭钩设施的支撑,严禁缠绕,包裹燃气设施,严禁在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 2、使用灶具时不得离人,燃气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表后氛阀,离开居住地,请关好户内总阀。 3、用户室内的燃气设施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操作。
发布时间:2020-01-14 864人看过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2民初10号原告:王某,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北辛庄乡XXXX。身份证号:1329031961032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韩春艳,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曾用名:郝某),男,1988年10年2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北汉乡XXX。身份证号: 13098219881XXX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西路北侧。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韩春艳、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411标准,本质于以文持。本院子以文持上建设工养。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S000元,被告无异议且符合相关元,扣除被告郭某护理费、 本整付的500元,由教告保险公可在交强险伤成限期内前偿原告44元。被告郭某为原告垫付5000 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被告郭某。 原告主张施教费185 元并提供发票予以证明,本院子以支持,原告施救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原告的主张被告保险公司能够全额赔付, 故被告郭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鉴定费1600 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本院认为, 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另外被告也未提交与被保险人约定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在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70785. 64元。 .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限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给付被告郭某垫付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20-01-10 1159人看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吉0202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2031992112XXXX 高中文化,系吉林市江城保安公司保安员,住吉林市龙潭区X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春燕,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9) 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抄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韩春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谎称有能力为郑某办理正式教师编制,骗取了郑某的信任。尔后,郑某在其居住的吉林市昌邑区首创国际广场XXXX室内,用微信及支付室多次向被告人,暗钞转款人民币103000元。期间,被告人孙晗抄除了归还被害人那谷人民币7000元外,余教均被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6 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晗抄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孙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孙某智力发育不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 4、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突出: 5、被告人某积极主动退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6、被告人孙某身体不好,精神状态不正常;被告人孙某经济状况不佳,没有收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谎称有能力为郑某办理正式教师编制,骗取了郑某的信任。尔后,郑谷在其居住的吉林市昌邑区首创国际广场XXX室内,用微信及支付宝多次向被告人孙某转款人民币103 000元。期间,被告人孙某除了归还被害人郑谷人民币7000元外,余款均被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郑谷人民币96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移动电话2部、教材1本)、书证(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零钱明细、银行对账单)。证人陈小某、骆某、事威证言、被害人郑某陈述、被告人孙某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孙晗抄智力发育不全、精神不正常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得到对方的谅解,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孙晗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VIV0牌、锤子牌手机各一部等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单连红迟大伟李晓梅 邑区 自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常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