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3 1203人看过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发布时间:2019-07-23 1114人看过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经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9-07-23 1271人看过
我于去年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主要用于做生意。当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约定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11月10日,债权人张某把对我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权利转让给梁某,并通知了我。我在2015年1月1日向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了该笔债务的本金及利息。还完钱后,我多次要求张某、梁某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但都未果。请问我如何要求二人协理办理该押登记解除手续?
发布时间:2019-07-23 1173人看过
据统计,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年中有1000对儿新人结婚,发现在同一年中竟然有接近400对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率接近40%,这已经是很高的数据了,廊坊地区的离婚率也是很高的,本文对夫妻离婚涉及的财产如何分割的原则和分割方法进行探讨。离婚只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结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所谓年限的转化问题,如果因离婚造成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适当给付补偿。
发布时间:2019-07-23 848人看过
张某幼年时,生父母将其送养给邻县的张家人。张某30岁时,养父母去世,张某于是找到生父母并与他们一同居住。同时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期间张某对生父母尽了一定的扶养照顾义务,2年后,生父母离世。随后,张某一直居住使用生父母的住房至今。张某生父母育有包括张某在内子女四人,对于张某使用该住房,其它兄妹对住房归属未提出要求,但其中一弟李某以张某无继承权为由,要求张某搬出住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之弟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房屋。
发布时间:2019-07-23 1416人看过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发布时间:2019-07-23 1005人看过
观点1:该大陆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不动产在大陆,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有瑕疵,应当认定无效。观点2:该大陆房产应属于丈夫生前单独财产。同意上述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但是,丈夫是用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属于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且如何认定丈夫系用其个人财产所得购得房产,系根据中国香港相关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
发布时间:2019-07-23 1015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