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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为你介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6 1042人看过

任丘律师为你介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意见》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②非法狩猎罪
《意见》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③非法经营罪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的规定主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体现:①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②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③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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