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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韩春艳关于一场交通事故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6 1245人看过

任丘律师韩春艳关于一场交通事故的案例:

相关证据证实电动自行车的根坏:护理费标准过高,认可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住院伙食朴助费原告住院油疗均在住区本市,认可每天50元计算。
被告那冬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我为原告垫付5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30日12时许,郭某驾驶冀JXX720 小型客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开发区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小换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王小换受伤。此次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冬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小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任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原告住院18天,住院费23039.64元。被告郭冬冬为原告垫付5000元。
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2018年11月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沧渤[2018]临鉴字第063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王小换做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致目前左踝关节丧失功能55%, 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小换误工期150-180天、营养期限60-90日、护理期限60-90日,一人护理。(以上均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
另查明,被告郭冬冬驾驶的冀J1872U 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鼎成疾贴偿会、 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共计71686.64元,被告人保财险华油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隆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 诉讼费, 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30日12时45分许,被告郭枣冬驾驶翼J1872U 小型轿车沿任丘市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开发区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王小换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原告王小换无责任,被告郭冬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任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后经贵院委托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住院费23039.64元,而被告郭冬冬发生交通事故后,仅垫付了5000 元的医疗费,对原告其他损失未进行赔付。另外调查,被告郭冬冬所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华油文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 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误工证明不予认可,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达到55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不应产生误工费用,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用不予认可:护理人刘根旺的聘用合同不认可,原告应提交刘根旺的驾驶证以及从业资格正证实其从事司机工作,月工资达到300元  应提交光税证明:差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施救费票据不予认可,原告没有主张电动自行车损失也未提交
 三、被告郭冬冬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来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负担2386元,被告郭冬冬负担25元,原告王小换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静思
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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