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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介绍公司职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05 523人看过

任丘律师介绍公司职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
昊某、胡某、刘某为某搬家公司职员,受公司指派为王某搬家。在搬运过程中,吴某不小心将王某家收藏的古董花瓶打碎,刘某趁机偷走了王某的一-件工艺品。王某发现后,找到其搬家公司要求赔偿。搬家公司应否赔偿王某的损失吗?
[法律解析]
王某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古董花瓶的损失。对于被刘某偷走的工艺品,王某只能要求刘某返还。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吴某将王某的古董花瓶打碎,属于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行为,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法人搬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被刘某偷走的工艺品,因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法人的经营活动范畴,而是刘某的个人行为,所以搬家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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